律师解答
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包括环境行政确认、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裁决、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等。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破坏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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