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律师解答遗言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遗言公证是指国民生前对本人的财富作出部署,并经国度公证构造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遗嘱继承律师就为你整理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遗言公证,是指公证构造对遗言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赐予证实。它请求遗言人必须在公证员眼前订立遗言,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

  一、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

  (一)遗言的内容和方式都吻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言内容不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障遗言效能的完成,维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国民申办遗言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请求,不克不及托付他人代办署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二、申办遗嘱公正,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实。如住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言中所惩罚的财富的所有权证实。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誊写遗言的草稿。假如遗言人不会誊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形式应该是合法的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不同打印技术形式。遗嘱人根据我国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产生签名活动或者教师签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盖章这种方式方法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能够代替传统签名信息或者公司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工作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学生签名技术或者盖章的,公证管理人员认为应当通过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三、如何进行变更以及公证遗嘱

  (一)撤销或者变更原遗嘱的书面声明,不得以自行书写、自行书写、录音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撤销公证遗嘱的声明。

  (二) 重新立遗嘱,使原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多次立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立遗嘱人是否在新立遗嘱中明确废止原遗嘱,但原遗嘱内容有冲突的,表示前者被后者撤销;部分冲突的,部分撤销;全部冲突的,全部撤销。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有不同形式的若干相互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三)立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发生冲突的,其冲突行为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

  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出示有代理权的证明。但办理公证书委托、声明、收养子女、遗嘱、签名盖章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有困难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遗嘱继承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遗嘱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遗嘱继承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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