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案情不像中国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这样一个严重,那么对于原告和被告一定要进行出庭吗,不出庭会有一种怎样的影响呢,原告只让代理人出庭可以吗,不出庭对案件的审理有影响吗,判决会因为没有原告的不在场而有所不同改变吗,离婚诉讼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实现以下的法律基础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离婚案件的原告只能让代理人出庭吗
一、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教育情况我们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提出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方面来看,该条应属于相对性确定性法律制度规则,而不是一种绝对确定性法律行为规则。相对性确定性规则,是指对于学生主体之间权利保障义务或法律社会责任公司作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部门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根据中国具体分析事实问题进行研究选择,做出发展一定能够自由裁量的规则。绝对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学习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私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保护责任的内容,没留有任何空白余地的规则。该条中的“仍应出庭”应理解为“应该出庭”,而不是“必须出庭”,从立法者使用的词汇看,其目的就是只是他们鼓励与提倡,并没有强制的意思。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也能查清案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判决。从法院的实践操作看,对离婚案件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都是缺席判决。法院从来没有过因被告不来出庭而延期开庭,更没有依据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离婚案件的被告使用过拘传手段。法院能够缺席判决,就已表明即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法院依然能够查清案件的事实。
三、因当事人不出庭而能够及时查清案件的事实,所以对于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属于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必须进行出庭的当事人。根据《最高发展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112第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根据该条明确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一个包括我国离婚案件的被告。故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不是我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四、法律鼓励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出庭的原因是丈夫和妻子被要求在法官面前面对面地表达他们对夫妇的真实感情。 因为只有双方最清楚地知道这段关系是否破裂,没有人能真正知道。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为了鼓励在离婚案件中进行调解,法律还要求配偶本人在场,否则无法进行调解。 但这一切只是立法者的倡导和鼓励,而不是绝对的规定。
总括而言,离婚案件的一方并非必须出庭的一方。本人不出庭的,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法院应当允许。
原告是否出庭没有强制要求,所以即使原告不出庭也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也能查清案件的事实,但是自己的案件最好还是去了解一下,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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