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风险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他们进行有的工作性质,特征,形式是什么?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社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生效条件以及不同,法律主体地位具有不同,承担责任能力不同。下面债务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一、第三人可以代为企业履行及债务风险转移的性质、特征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没有履行政府债务应当有一个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组织形式。
(3)第三人只是履行合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的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身的合同主体地位。
(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第三人是原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本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转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履行的债务问题不能通过转移。
(2)债权人同意是约定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3)建立新的契约关系,消除转让前的契约关系,建立转让后的契约关系。
(4)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第三人代为企业履行与债务风险转移的形式
第六十四条所称当事人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应当通知第三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由第三人履行。
(3)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由第三人履行。
(4)第三方单方履行。
关于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债务风险转移形式,意见比较统一,一般意见认为企业存在具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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