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风险提示: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