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共同进行购买、共同努力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可以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我国夫妻共同管理财产分割。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使用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有效达成合作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分析处理:
1.双方均主张进行房屋所有权问题并且可以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该房屋所有权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估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3.任何一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拍卖所得应当分配。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 共享住房可以分为实际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不能单独使用的,可以按照价格给予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在确定房屋分配时,应考虑到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父母的照顾。妇女应在双方平等的条件下得到照顾。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如离婚后无处居住,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财产分割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困难主要是由于财产分割涉及固定资产的处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识别相关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在确认有关情况后进行法律处理,对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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