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的规划,由于拆迁金额大、范围广,对一方名下房屋拆迁的判断不明确,房屋拆迁问题将涉及不同地区。 关于这类性质经常有很多争议。 今天要普及离婚法律知识:拆毁一方当事人的姓名,离婚时可以分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如果房屋是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离婚分割,一般有以下情况: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私有房屋,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那么被拆迁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并且通过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工作之后可以取得,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我国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共同提高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分割;
3.拟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拥有的私人房屋,房屋拆迁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拟拆迁房屋的产权。 拆迁房屋与拆迁房屋产权之间的价差由夫妻共同财产解决,拆迁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4.拆迁房屋为父母一方私有房屋的,婚后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利以配偶一方的名义登记,拆迁房屋的价格与安置房产权的差额由父母一方出资解决,离婚时,一方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
同理,拆迁房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它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款是对拆迁以及房屋的补偿,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的经济发展补偿,属于自己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