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之间最后一次博弈,很多人想「横竖当前也和你老死不相往来」,何不就此保住财产,本人多拿钱,滋养一点生活,因而露出了心底原来的恶:藏匿财产、转移财产、创造债权……那你是束手无策、眼睁睁看着对方不断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 还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阻止对方的这种行为呢?关于离婚是否做「财产保全」这个话题,我们想从专业和多年的实战经验来和各位讲一讲。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财产保全?目的在于?
财产顾全,也叫诉讼顾全。它是为保证未来的见效讯断,可以或许失掉施行或防止财产遭遇损失,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对财产采取限制对方进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简而言之,就是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和汽车、扣押重要物品……这样,一方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就取不出钱了,被查封的房屋和汽车就不能转让了。
普通来讲,财产顾全能够分为诉前顾全和诉中顾全,法院既可以根据我们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根据职权启动。诉中保全是离婚案件中普遍采用的保全方式。
大概听到这里,很多人会问,诉前顾全程序似乎更及时,为什么离婚案件中使用频率却不高呢?
原因有如下四点:
1.证实“情形紧要”的举证责任比较重,一般很难证明情况非常紧急;
2.诉前财产顾全程序中,请求保全同样需要提前准备好整套诉讼资料以便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
3.提交诉前顾全请求后,异样要履历调配法官、移交材料、资料审核等等程序,有比较紧急且繁杂的程序,对法院工作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4.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过早顾全也许会“打草惊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顾全的目标是为了防备财产丧失。普通来讲唯独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才会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