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的印象是,如果一个毒贩被警察抓住,这通常是一个成熟的罪行,等待审判,那么这次律师不是无能为力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无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律师认为,不是,不应该是。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必须善于穿透表象,把握本质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几十年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始终以不怀疑何去何从的精神,质疑办案机关的办案结论和检察官的公诉意见。 争取无罪的可能性。
2015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家属委托我们的辩护团队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根据我们小组的工作流程,第一步是去检察院取相关文件,然后去看守所见到张某。辩护律师在与张见面谈话的过程中,发现调查机关的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原来,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某藏毒时,没有遵守公安部规定的五项现场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查封、转运毒品的有关规定》。
前六包检验材料被提取后,再次打开密封的药品,提取了十包样品。刑事律师认为,这种工作程序明显违反规定,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缴获的毒品应当当场封存,但当地公安局不能通过重新开箱检验来保证样品和缴获的毒品的身份,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在检察署(北爱尔兰)提供的案件档案中,辩方发现该批毒品首次被密封时,只取走六袋检验资料,而根据当地法例,当场检获超过十五袋毒品,应随机抽取十包作为检验资料。
由于现场人员的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在密封之后重新取出了这些材料。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毒品现场,应当当场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在场证明。但是没有第一批毒品的音频或视频记录,而且在毒品被密封和重新打开之后,毒品的身份也无法得到保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小组建议人民法院不要判定证据的真实性。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部分未予认定,考虑到第一次送检的六包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成分,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事律师团队认为,此次辩护工作的圆满成功,主要是由于律师团队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善于从小处着眼发现程序瑕疵。当然,辩护技巧是次要的,如果没有为维护委托人权益而奋斗的热血精神,任何辩护都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综上所述,行为人必须主动追究或者让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