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诉工作机关对于指控被告人施长莲犯诈骗罪及被告人施长莲及其作为辩护人可以提出的辩护制度意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经查,证人依玉佳虽证实是一个被告人施长莲找人设计安装的遥控系统装置,但被告人施长莲始终没有予以明确否认,属一对一的证据,且被告人依玉家后来又否认是施长莲找人安装的,称谁安装得不知道。
依专家证实施长莲是找叫“老七、老虎”的人通过安装的遥控技术装置,但无二人的证实这些材料,施长莲又予以分析否认,依专家的证实无证据佐证。
被告人施长莲虽有行贿的行为,但证人王丽杰证实施长莲给检斤室扔5000元钱时对我们说:“给少写点”,从其证实看,施长莲当时中国并没有说安装智能遥控安全装置就是一事,粮库检斤员当时也不知道遥控设备装置发生之事,所以不能以保护被告人施长莲有行贿问题行为就认定其有诈骗的事实。
同时,被告人施长莲实际使用诈骗以及玉米的吨数不清,根据给施长莲拉粮的司机已经证实,从梨树粮库拉回的玉米是卸在施长莲和依玉家家,证人任长智证实施长莲在该时段学生有时送干粮时往车里装湿粮。
虽然经济计量部门对林海粮库管理电子地衡进行会计计量单位检定,利用企业电子实现遥控操作装置内部控制的最大相对误差可达到负2.7吨,但从发展同样需要车辆检斤的情况等证据看,无法及时准确评估认定案件被告人信息诈骗导致玉米的数量。
综上,本院教师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研究证据能力认定存在被告人施长莲犯有诈骗罪,事实认识不清,证据意识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活动不能有效成立。
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施长莲找人进行安装遥控控制装置的证据能力不足,一对一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其实施了上述问题行为。
同时不能以被告人施长莲有行贿犯罪行为就认定其有诈骗的事实,行贿与指控诈骗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因果相关关系。综上,现有研究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施长莲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意识不足。
综上所述,贿赂、诈骗等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诈骗事实不能因为贿赂而确定。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