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具有特定使用属性的产品冒充为具有该使用属性的产品”的行为是将一件事冒充为另一件事。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消费者权益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中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将不具有特定使用属性的产品冒充为具有该使用属性的产品”的行为是将一件事冒充为另一件事。 这样,“伪装”和“掺假”的区别在于前者完全是假的,而后者只是部分是假的。 以下描述两种情况。
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等是否属于“假冒伪劣”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伪劣产品只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你把萝卜冒充人参。 侵犯他人产品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足以给予刑事处罚,因此,《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侵犯他人产品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第二好”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商品’,是指以低档、次等产品冒充高档、次等产品,或者以残次品、旧零配件相结合、拼装而成的正品、新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次级抵押”产品包括:
第一,以低档、低档产品冒充高档、高档产品。例如,以低热量煤为高热量煤; 以低热量酒为高热量酒包装后; 等等。
第二,以残次、废旧汽车零配件进行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问题或者企业新产品。例如,购买使用电脑以及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购买一些拖拉机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环境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非法经营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学习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社会责任。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果要考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认定,还需根据自己犯罪人员构成要件把握。
三、什么是“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征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 具备产品应有的服务性能,但对产品的服务性能缺陷进行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并通过产品描述和实物样品标明的质量条件。"
根据分析上述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产品不符合生产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构成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标准。
地方标准在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的,企业标准是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在企业范围内是强制性的。此外,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社会标准来衡量。如果您知道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并假装符合上述标准进行生产,营销就是冒充不合格产品。
二是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性能,却假装拥有产品。
三是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描述和实物样品标明的质量条件,冒充合格产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违法个人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问题所得;情节比较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主体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