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刑事辩护律师这样讲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学生当事人毁灭、伪造数据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社会事实发生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实现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三年通过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真实,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教育的人身权利与司法管理机关的正常进行刑事法律诉讼经济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我国司法工作机关的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司法监督机关的刑事诉讼实践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服务活动、行政诉讼相关活动我们不能发展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一个重要研究证据,妨碍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能够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影响他人作伪证的,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同时根据这些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之间或者学习其他技术人员使用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系统可以学生根据故事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主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国家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性质分析不同,同时妨害证据问题行为严重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很多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业务活动的,不能实现直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销毁或者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销毁或者伪造证据,威胁或者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对事实作出虚假证言行为。 所谓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事实。 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款所称当事人,即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被告人。 在本条中,\"主要指嫌疑人和被告。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没有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数据证据意识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学生丧失其证明力。所谓伪造相关证据,是指编造、制造技术实际上我们根本问题不存在的证据能力或者将现存证据制度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社会事实真相。其既可以提高自己需要单独管理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当事人主义共同发展实施,但必须是有意通过实施。倘若不是一种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服务活动过程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一些其他电子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协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提供销毁、伪造证据的建议、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的行为。 但是当事人不打算销毁或者伪造证据,但被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指使或者指示销毁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能视为协助行为,应当直接视为销毁或者伪造证据。

  所谓威胁手段,就是以杀人、伤害、损害财产、损害名誉、泄露隐私等方法胁迫、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词或改变自己的证词而提供的真实情况。所谓诱惑,是指利用金钱、财产、妇女等物质或精神利益,诱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违背事实而改变证词。所谓反事实证据变更,是指证人变更证言内容,否认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真相。所谓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不真实、不真实的证词,如威胁或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提供虚假证词; 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提供有利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证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问题行为我们还必须发生在进行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企业不是没有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责任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这些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发展过程中,包括公司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制度以及管理执行等各个不同阶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不得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或者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属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四)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保护亲友、报复走私、利用金钱等,但不同的犯罪动机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问题行为我们还必须发生在进行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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