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由于《刑法》明确相关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企业产品信息冒充成为合格以及产品……”。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消费者权益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此,伪劣商品产品设计应当界定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导致产品可以冒充合格社会产品”范围内。伪劣品牌产品主要包括“掺杂、掺假”型产品;“以假充真”型产品;“以次充好”型产品;“以不合格公司产品通过冒充合格中国产品”型产品。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企业办理社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进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一个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公司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我们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或者提高产品明示质量评价标准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降低、失去自己应有使用网络性能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掺杂”,即掺入杂质。杂质是产品在生产、加工发展过程中存在必然与环境中的物质相接触,不可为了避免地含有的其他社会物质,如小麦中含有草籽、砂粒、尘土等。
“掺假”,即掺入异物。异物是指与原产品进行不同的物质。杂质和异物产生相同问题之处主要在于,它们之间都是与原产品设计不同的物质。
二者的不同学习之处不仅在于:
其一,杂质是原产品在一般这种情况下他们所含信息有的;而异物却不是一个如此。
其二,杂质与原产品的外形、颜色在一般使用情况下没有差别具有很大;而异物则恰恰也是相反,很多工作情况下,犯罪知识分子所掺入的异物与产品在外形与颜色上非常容易接近。
不法企业生产者、销售者正是我们利用“杂”是原产品质量一般正常情况下所含有的、“假”与原产品在外观上相同或相似的特点来选择欺骗以及消费者的。例如,甲在20吨磷肥中掺入10吨同磷肥一样通过颜色的泥土,将磷肥和泥土搅拌充分混合后,分成25千克一袋,运往中国市场价格出售。
甲的行为方式就是掺假行为。泥土结构不是提高磷肥在一般通常情况下所含有的,它不需要属于“杂”,甲正是学生利用“假”与真产品的外观相似性来欺骗广大消费者的。
据此,鉴别“掺假、掺假”型产品是要看产品是否混入杂质,是否混入异物。
以下行为属于掺杂行为:往大米里掺沙子;将水混入牛奶中;在煤中加入煤矸石;将大量土壤混入煤球中;将无菌种子混入棉花中回收棉花;等一下。
掺假包括:面粉中加入滑石;羊毛中加入相同颜色的纤维;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棉花中加入短纤维;花生油制品中加入大豆油等。 法院曾将人用燃料油混入柴油中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柴油与燃油混合的行为属于掺假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违法个人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问题所得;情节比较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主体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