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信息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对在困境中的、无法实现自由市场选择的妇女的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应当及时予以宽恕。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重婚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进行分别需要承担以下刑事法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已知假冒伪劣或丧失使用效率的农药、快乐药品、化肥、种子;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将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作为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代销,给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单独罚款。
2.致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农药、化肥、种子罪“致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3. 给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销售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给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起点一般为50万元。
4.单位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了主题关于:不应构成重婚辩护的几种特殊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重婚罪
要构成重婚,必须有重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确定企业是否可以构成一个犯罪,既要符合社会构成要件,也要进行考虑情节设计方面的要求,从情节以及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具有显著影响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一种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存在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通过情节结构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网络犯罪。
根据自己辩护工作经验,针对问题下面通过几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辩护时成功的: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于中国封建主义思想教育或者一个家庭主要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进行时有可能发生。如果企业一方,尤其是对于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已经结婚,由于我们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目的是能够摆脱虐待,社会环境危害性没有明显变化较小,不会被追究重婚罪。
(2)因遭受自然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重大灾害在原籍无法解决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可以知道了解对方还健在,有的学生甚至是双方国家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之间关系方面存在的情况下同时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方式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现实危害性不大,也不会被追究重婚罪。
(3)已婚妇女被犯罪知识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的。在这种不同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信息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对在困境中的、无法实现自由市场选择的妇女的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应当及时予以宽恕。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信息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对在困境中的、无法实现自由市场选择的妇女的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应当及时予以宽恕。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重婚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