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特点有哪些?职务犯罪律师来解读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我们不是可以直接有效利用不同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学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学习其他管理人员需要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贪污职务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房地产。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是侵占自己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学生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企业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生活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工作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我们不是可以直接有效利用不同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学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学习其他管理人员需要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国家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进行依法占有的全部企业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公司名义拥有或虽不以学生自己个人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社会形态工作可是对于建筑物、设备、库存控制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技术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一个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保护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我们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国家所占有的施工单位以及房屋、设备具有财产等谎称为中国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通过房屋,过户登记为已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问题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不同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一种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发展已有知识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其他方法分析转为已有,只要他们本质上就是出于一些非法市场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这一职务之便做出了基于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的意思明确表示,达到了一定数额影响较大的标准,即可作为构成部分职务侵占罪。

  3.必须能够达到一定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只是侵吞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违法行为,而没有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三、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人,拥有一定的权力,当然可以成为侵占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雇员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他们或者具有特定的职权,或者因为从事某种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所有不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是直接进行故意,且具有一些非法占有一个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发展取得学生对本设计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具有特定的职权,或者因为从事某种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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