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无营业执照的个人。 总之,除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只能是主观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不具备持有注册商标的资格,或者没有被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或者许可,或者非法制造或者销售超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印刷数量的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过错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不知道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不知道销售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成立本罪。
至于本罪的目的是否必须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刑法第215条的罪名表述中并未明确。诚然,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伪造、擅自制造,还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人大多是为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本身也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明显的故意。
笔者认为,基于本罪作为选择性犯罪的特征,不应一概而论。实际上,本罪的三种行为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就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而言,如上所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对转移的补偿是销售的本质特征。
因此,行为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主观上应以营利为目的。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而言,确实有一些企业、机构或个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使用在一些劣质产品或服务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直接犯罪目的不是为了获利。
如本书第五章所述,著作权管理制度是指所有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版权许可条例》和《版权保护条例》。如果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直接客体包括著作权管理制度,我们也会包括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显然不包括这部分。
此外,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个罪或者那个罪,最终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由于作为本罪客体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不能成为区分本罪与另一罪的明确依据,因此应当将其排除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体之外。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体只能是广义上的著作权,即版权以及与版权相关的权益。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侵权行为是间接的,即销售侵犯著作权行为不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基于销售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继续而实现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就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而言,如上所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对转移的补偿是销售的本质特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