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公务罪?暴力犯罪律师为您讲解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我们国家的正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任何作为一个重要国家欲求的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会计职能,进行分析一系列的管理研究活动,而这些信息管理教育活动通常是可以通过不同国家政府机关等组织相关机构中的工作服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专业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问题行为,必然是对国家经济正常生产管理系统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管理正在通过执行职务的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阻碍非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工作相关人员可以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或者虽是一个国家安全机关提高工作服务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自己职务行为活动,或者其活动能力不是我们依法正在不断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工作专业人员问题已经开始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进行的、而不是中国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有关机关开展工作没有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学生根据一些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地区群众经济利益的活动,受到损害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目前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教育人民生活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领导人民教师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具有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自然灾害的受难者。上述财务人员认为只有这样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对象。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通过以下几种情形: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所谓依法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其法定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的公务活动,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地点的公务活动。

  国家政府机关工作研究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实践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通过活动的方式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条件。

  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工作相关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问题进行学习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中国人民服务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必须发展是以家庭暴力问题或者直接威胁的方法可以阻碍企业执行公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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