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0条划定的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专利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类似点:两罪在“掺假、以冒充真”上拥有相似性。冒充他人专利行为就是一种“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
差别点:
(1)客体分歧。冒充专利罪侵占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侵占的是泛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行动体式格局分歧。冒充专利罪的行动体式格局表现为在产品或其包装、告白等宣扬材料、合同上标注别人专利标志、专利号,或许捏造、变造专利证书等文书使民众误认为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物;而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的行动体式格局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掺假、以假充真”与假冒专利罪中的“掺假、以假充真”有本质上的不同。假冒专利罪强调的是产品、商品的外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调的是产品、商品的使用性能。
(3)犯罪对象不同。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专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就刑事责任而言,新专利法与原专利法一样,属于附属刑法,并未对于构成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指向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时仍然需要从刑法规定中加以辨识。
在刑法视域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其中,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针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设立了“假冒专利罪”,即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两罪都采用了诈骗的要领,客观上两罪行动都拥有虚拟或许瞒哄究竟真相的性质。假冒专利罪是行为人采用在其产品上标注他人的合法专利标记、专利号,从而虚构这一事实,使商品消费者产生误解。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专利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