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乞讨的客观方面有哪些内容?刑事犯罪律师带您了解

  从其法定刑来看,本罪中的“暴力”不应主要包括学生故意伤害(重伤)或故意杀人在内,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采取的暴力犯罪手段以造成影响被害人轻伤为上限。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处理手段可以组织对于残疾人社会或者企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所谓网络暴力,一般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体活动实施有效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使用限制其人身安全自由等,使其工作不能为了反抗或不敢反抗,指使残疾人生活或者产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一个乞讨。

  从其法定刑来看,本罪中的“暴力”不应主要包括学生故意伤害(重伤)或故意杀人在内,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采取的暴力犯罪手段以造成影响被害人轻伤为上限,如果存在故意因素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分析结果的便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组织乞讨、伤害、杀害等威胁残疾人的行为,使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练习乞讨,使他们不敢抵抗组织的乞讨。在这种犯罪中,一般表现为以侵犯人身权利为威胁,即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强迫。

  如果有人威胁对受害人实施犯罪,对受害人的亲属或亲近受害人的人进行伤害,并利用受害人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采取以饥饿为威胁的冷冻方法强迫残疾人、未成年人服从指定的组织者,不敢抵抗。

  暴力手段与强制手段的主要区别在于,暴力手段是直接强加于受害人的身体胁迫,而强制手段主要是对受害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精神胁迫,是一种无形的力量。

   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将分散的人或事物组织起来的系统或整体行为,组织行为需要对象的数量。笔者认为,本罪有组织行为的对象应当达到3人以上,从而将对2人以下的行为排除在有组织行为之外。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和嫖娼的决定》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必须覆盖大量群众。其中,“多人”指3人以上,包括这个数字,这个解释可以供参考。

  第二,由于它是组织行为,它必须控制不止一个人,否则它就不是组织行为。 组织3人以上的乞讨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刑法确立该罪的关键在于惩治乞讨组织行为。第三,刑法的约束要求不适用不必要的处罚、浪费的处罚和无用的处罚,对轻微的组织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后,对于实施严重暴力、胁迫组织行为,但人数达不到3人,根据故意伤害犯罪的情况进行处罚,同样可以达到制止组织乞讨的目的。因此,组织乞讨的人必须是一个以上的人,这个数字应该理解为3人或3人以上。

   组织管理行为就一般重要意义企业而言是指在一个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行为,其范围可以比较具有广泛。包括学生通过研究招募、雇用、强迫、引诱、拐骗、容留等方法将流浪在社会上的残疾人、儿童发展组织学习起来,在公共服务场所需要进行乞讨。

  也许我们正是一种基于经济组织教学行为文化外延的广泛性,《刑法》特意增加了网络暴力、胁迫这两个限定语,以求缩小打击面。如果把暴力、胁迫解释为公司组织工作行为的表现不同形式,则其外延显得有些过于狭窄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以暴力和胁迫的方式组织乞讨,其对象不应包括没有任何意志力的婴幼儿。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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