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的行为是接着拐卖主妇、儿童的行为举行的,但两者没有行为上的本质联络,即收购人没有介入任何拐卖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实行了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的行为的,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挑拨、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里的收购行为其实不请求以行为违抗被收购的主妇、儿童的意志为限,犹如拐卖主妇、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同样,无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是否同意,都改变不了收买行为在客观上贬低妇女、儿童作为人所具有的尊严这一事实。因此,无论该收买行为是否经过妇女、儿童的同意,收买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二、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有意,并且是间接有意。有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本人所收购的主妇、儿童是被别人拐卖的主妇、儿童,也明知本人的收购行为侵犯了主妇、儿童的人身权力和品德庄严,但仍然决意收购。若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普通说来这类明知可所以拐卖者奉告或许其他人告诉的,也可能是通过被拐卖者当时的处境和表现揣测而得知的。
所以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那么就能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收买者的真实身份,应当视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故意。
值得注重的是,行为人在收购的过程当中客观上不克不及拥有出售主妇、儿童的目标,不然此时就不再以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罪来认定,而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这是因为行为人此时的收买行为是在拐卖的主观目的支配下进行的,因此,其收买行为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行为里面的一种行为方式,故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普通来讲,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的行为,除了出售的目标以外,不论行为人出于甚么念头和目标,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比方,行为人收购主妇大概是为了让其作本人的老婆、儿媳妇,或许是为了供自己奴役,或者是为了供自己奸淫,或者是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
收买儿童,可能是为了给自己传宗接代,可能是为了供自己奴役,等等。无论如何,除了出卖的目的以外,行为人收买行为的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妇女、儿童与拐卖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本罪的对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