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人们传授犯罪方法和技巧,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会直接导致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
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且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可以达到刑事法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具有中国刑事责任管理能力、是否发展具有某种特殊身份。单位不能自己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刑法教学
在客观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所谓教学,是指犯罪人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向他人传播、教授犯罪的方法。传授行为是单向的,传授人是否了解和掌握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并不影响传授行为的成立。
(一)教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方法
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的方式进行多种形式多样,在传授形式上我们可以通过公开传授,也可以作为秘密传授;在传授教育对象上可以向一人或多人传授,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授。
在教学手段中,可以使用诸如语言、动作、文字、图片或图像的一个或多个手段来执行教学行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教学手段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教授犯罪方法,如以磁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电子技术产品为媒介,利用计算机技术来教授犯罪方法。 或者在互联网上设置非法网站、匿名演讲等方式教授犯罪方法。 这种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它将成为犯罪手段的主要手段。
(二)刑事方法教学的范围和内容
犯罪方法的教学范围应限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故意犯罪方法。人们传授的犯罪方法的内容有犯罪技能、犯罪经验、逃避刑事侦查和审判的方法,还有犯罪前如何做准备,犯罪后如何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等。
犯罪研究方法的传授知识内容在客观上虽然是传授他人以及如何进行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所传授的内容可以完全没有符合《刑法》分则中具体分析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社会客观因素构成要件。例如,根据《刑法》及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个人信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实现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行为能力才能有效成立盗窃罪,否则应按《治安风险管理处罚法》处理,但行为人在传授他人盗窃方法时,其行为主要内容不必包含盗窃数额,只要教师传授他人盗窃的技巧、步骤等即成立传授犯罪工作方法罪。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向他人传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八种犯罪行为的方法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的主体不要求企业具有中国特殊身份,如非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向国家发展工作人员传授贪污的犯罪方法同样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
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传授犯罪方法罪可以被他人研究和掌握。犯罪人是否希望他人掌握他所教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实施他所教授的犯罪方法,不属于本罪的故意范围,但犯罪情节可以影响量刑。此外,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如向他人炫耀、报复社会或利益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量刑裁量中。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的主体不要求企业具有中国特殊身份,如非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向国家发展工作人员传授贪污的犯罪方法同样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