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的关键标准是诈骗数额,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当处罚诈骗罪。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未遂犯等未完成形式除外) ,应当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公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骗取公私财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数额存在较大”的具体工作标准
1997年《刑法》生效以来,对“大额”欺诈的具体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仍可参考《关于审理欺诈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数额“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确定本地区实施“大额”个人欺诈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司法部2001年3月9日颁布的《监狱刑事案件登记准则》第二条对监狱诈骗罪规定了独立的起诉标准,骗取公私财物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东抢代西”诈骗金额测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重复欺诈以及随后将欺诈财产返还原欺诈财产,在计算欺诈金额时,应扣除案件前已返还的金额。 未返还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多次诈骗罪的数额作为加重情节。
这里的“多重欺诈”可以是指针对多人的多重欺诈或针对同一人的多重欺诈。 这里的问题是,是否应扣除单笔欺诈中“先还后还”的金额。 笔者同意以下观点:在许多案件中,应扣除“案件前返还金额”,按照“举重轻案件”的法律逻辑,许多犯罪仍然是如此,在一个案件中,应扣除“案件前返还金额”,无论是单笔欺诈还是多次欺诈,只要扣除“案件发生前已退回的金额”。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这里的问题是,是否应扣除单笔欺诈中“先还后还”的金额。 笔者同意以下观点:在许多案件中,应扣除“案件前返还金额”,按照“举重轻案件”的法律逻辑,许多犯罪仍然是如此,在一个案件中,应扣除“案件前返还金额”,无论是单笔欺诈还是多次欺诈,只要扣除“案件发生前已退回的金额”。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