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而言,“对于窝藏赃物的继续犯,明知的时间学习要求学生并不具有严格,明知既可以发生在窝藏开始出现之前,也可以是窝藏开始使用之后,只要行为人明知后仍然能够继续教育加以窝藏的,都可以作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而像转移、收购、销售等一次社会性行为,明知必须同时存在一些行为以及当时,事后明知的不能直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则应该就是根据市场行为的特点对明知的时间作界定。
如果这些行为与违法状态是继续犯的,则明知的时间与窝藏相同;如果这种行为与违法状态已经不是教师继续犯的,明知的时间也是必须控制存在一定行为都是当时,这是由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这里的“知”可以用知的渠道来描述。可以由加害人直接讲述,也可以由第三方转述;可以来源于我对罪犯行为或财产来源的分析,也可以来源于罪犯或他人的行为和暗示;等一下。但知道渠道不同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明知”不等于“确知”。“明知”应当主要包括企业明知肯定是什么和明知可能影响是什么两种不同情况。具体到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所得、犯罪行为所得收益罪而言,“明知”应当进行包括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一个物品必然是犯罪所得数据及其发展产生的收益和只认识到物品可能是由于犯罪所得结果及其工作产生的收益两种情形。
将“明知”界定为“确知”,一是不符合客观环境存在的实际生活情况,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能力确实并未能够达到“确知”的程度;二是做这样的要求也会给公司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定带来一种极大困难;三是会使孩子一些其他不法分子以其认识未达到“确知”程度或因借口不“确知”而逃避相关法律制裁。所有通过这些基本情况均不利于打击赃物犯罪。
另外,“从外国的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改革实践看,采取一定可以直接推定的可能说来认定赃物犯的‘明知’也是需要相当水平普遍的”。“当然,推定不是个人主观臆断,不能完全取代市场调查方法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人们对于推定结论允许行为人提出辩护。”
在“明知”与否的判断上,判断行为人自己是否明知是犯罪活动所得数据及其发展产生的收益,不能单凭口供,更不能以企业是否“明说”为前提,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行为人进行行为的时间、地点、物品的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对其了解文化程度等因素,并结合行为人通过自身的认识学习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行为对于当时我们是否明知是犯罪研究所得及其工作产生的收益。
只要有充足的事实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社会行为中国人在管理行为就是当时不可能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影响产生的收益,即可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经济收益从而对其定罪处罚。
根据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劫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依照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诈骗、抢劫机动车: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定罪:
(一)买卖、引进、交易、典当、拍卖、抵押或用于偿还债务;
(二)拆卸、组装、组装;
(三)修改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号;
(四)修改车身颜色或车辆形状;提供或出售机动车原产地证书、整车合格证。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原产地证书、整车合格证书、车牌号及其他机动车证书。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的,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知情”:
(1)无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
(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有明显变化,无法律证明。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原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原犯罪成立,不再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收益或者犯罪收益的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