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他们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监督机关单位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刑法研究有关部门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取保候审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
“人民对于法院、人民通过检察院和公安行政机关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
(二)如相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采用保释不会导致社会危险;
(三)重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为避免社会危险而保释候审的妇女;
(四)羁押时间期限届满,案件发展尚未办结,需要我们采取提高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具有刑事责任强制管理措施。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工作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以及法院等司法监督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进行变更强制技术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发展提出保证人或者企业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方式强制控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
保释候审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取保候审分为人保和财保两种。
被取保候审的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主要是因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
具体罚款数额根据未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取保候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罚金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应当向保证人宣布。保证人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由于企业对保证人的罚款属于中国刑事司法工作行为,保证人对罚款可以决定我们不能通过提起环境行政管理诉讼,但可以申诉。对保证人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的,主要是学生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构成了一个共同经济犯罪,或者对被保证人的犯罪活动行为方式予以窝藏、包庇,构成了一种犯罪。
《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根据不同案件具体事实,认为自己已经发展构成网络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他们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监督机关单位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刑法研究有关部门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这种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影响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积极承担连带赔偿主体责任,但应当以其质量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服务请求数额为限。”
《刑事诉讼法司法体系解释》没有再吸收《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方面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并对第一款的文字作了进一步调整。《刑事诉讼法司法系统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这些案件事实,认为目前已经成为构成主义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的,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权力机关建设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他们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监督机关单位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刑法研究有关部门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