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应用上述规范,在实践中对私运一般货物、物品罪的追诉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犯罪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1.对后续私运用注重的问题
(1)应用购置的加工商业挂号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出口货色行为的定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对于办理私运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看法》第9条的规定,加工商业挂号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例以及无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
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对于在加工商业举止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对于办理私运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看法》第10条的规定,在加工商业经营举止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直接私运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直接私运,需求注重如下几点: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第8条的规定,“间接向走私家非法收买私运出口的其余货色、物品”,是指明知是私运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买私运出口的其余货色、物品;“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依据《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第64条的规定,“正当证实”,是指船舶及所载职员按照国家无关规定或许按照国际运输常规所必需持有的证实其运输、照顾、收买、销售所载货色、物品实在、正当、无效的贸易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并不是所有间接走私的行为都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间接走私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犯罪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