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取保候审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严格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报告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的变更;
(三)在传讯的时候可以及时了解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相关证据问题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直接进入一个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自己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网络通信;
(三)不从事具体活动;
(四)将护照、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取保候审,已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区别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恢复担保人或者提出担保人,或者对担保人实行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违反保释候审规定的,有必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在假释期间及时入狱之前的时间能否计入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不允许临时出狱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临时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在其缺席期间不受处罚。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加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法》。
《假释、暂犯对监外执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外执行人员允许外出的期限,计入执行期限。 然而,在执行周期中不计算超过许可的时间。 根据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假释罪犯医疗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假释医疗期间计入执行刑罚。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假释医疗的除外。
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的刑事律师认为,法律一般允许假释期应计入刑期,但欺诈行为和超出规定的时间、空间范围的刑期并不抵消刑期。
如果犯罪者在保外就医犯罪,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延迟监禁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如玩忽职守等; 第二种是隐匿、抵抗、逃跑、欺骗和其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犯罪,以致不受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犯罪人仍然处于行政当局的监督之下,其人身自由仍然受到严格限制,因未及时拘留而采取的时间应减为监禁。
在后一种情况下,所经过的时间期限在性质上不是保外就医,不应作为刑期减刑,因为它已失去了人道主义基础和行政部门批准的先决条件。如果未能及时拘留是行政部门和罪犯联合行为的结果,则应根据主要原因确定。如果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应当允许抵销; 如果主要是犯罪人的原因,不应当抵销。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他们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监督机关单位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刑法研究有关部门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