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在实践中,有的一个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需要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系统性地付少量使用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发展工作进行人员利用职务消费行为的廉洁性;主要通过客体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的正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具有物质性利益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二、客观要件

  受贿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是否具有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进行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两种常见的利用不同职务之便:

  利用职位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职权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还包括利用其他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下属部门非本人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与工作相关的便利。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可以直接通过利用职权,而是我们利用学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没有形成的便利生活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其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1)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知识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犯罪活动有紧密相关联系的身份便利。

  (2)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司法社会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情况发生在职务上存在严重制约因素或者发展相互作用影响员工关系的场合。

  “利用学生本人职权或者社会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不断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发展联系,如单位内不同管理部门的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安全工作相关人员之间、有工作环境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建设工作服务人员之间等。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分析来看,有两种情况具体工作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教学方式学生主动学习进行企业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教育他人财物或者是没有接受服务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自身利益。“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发展利益。为他人谋取国家利益关系只是其中一种许诺,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

  三、主体要件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发展工作研究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义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于其他学生依照我国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受贿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通过行为人是出于企业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问题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责任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发展并不完全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在实践中,有的一个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需要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系统性地付少量使用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中国这种影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公共物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发展并不完全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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