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被监督寓居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监督寓居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监督寓居的被告人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抉择拘留:
(一)拥有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地方,影响审讯举止失常举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的规定首要吸收了《对于依法合用拘留程序无关问题的规定》的无关内容。其一,(五)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督寓居的犯法嫌疑人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情节紧张,应该予以拘留:
1.有意实行新的犯法行动的;
2.妄图他杀、逃窜、回避侦察、检察告状的;
3.实行消灭、捏造证据或许串供、滋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上述内容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增加相关的可以逮捕的情形,将“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为“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等,对有关意见都不同程度地做了吸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羁押场合、办案场合施行监视居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