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票据法》规定的单据,是指违背《票据法》无关单据的签章、记录、背书等规定的单据。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是国度单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狭义上的单据,是泛指用于商品生意业务中的种种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等;广义上的单据,仅指按照法定要式签发和流畅的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单据。我国票据法所调解的是广义上的票据,即《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本票、支票的感化首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领取感化。
(2)汇兑感化。
(3)流畅作用。
(4)信用作用。
(5)融资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在单据营业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
违背《票据法》规定的单据,是指违背《票据法》无关单据的签章、记录、背书等规定的单据。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必须是对违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对违背《票据法》规定的单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许保障,是指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在单据营业中,玩忽职守,对没有实在托付付款瓜葛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继续(以其正当体式格局获得的破例)、方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或者没有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汇票)予以保证等。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背《票据法》规定的单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许保障的行动必需造成庞大损失机,才组成犯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道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刘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即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的事情职员,别人不克不及构本钱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差错,即行为人关于承兑、付款、保障、违背票据法规定的单据大概造成庞大丧失是出于差错,这类差错普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