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为犯法嫌疑人请求变换强制措施为监督寓居时,应向无关构造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刑事律师事务所名称、刑事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等。申请程序可以参照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申请程序。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于指定寓所监视居住,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的几项内容
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寓所监督寓居实施监视的规定》关于监视居住及监督的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犯法怀疑有人在办案构造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2、是不是在羁押场合、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涉嫌伤害国度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
犯法嫌疑人,在其住处施行有碍侦查,是否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院同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指定寓所监督寓居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5、施行的场合、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6、被监督寓居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7、是不是有在指定的寓所举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犯法嫌疑人吻合以上监督寓居条件的,同时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犯法嫌疑人无流动居处的。此中,流动住处一般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关于涉嫌伤害国度平安犯法、可骇举止犯法、分外庞大行贿犯法的犯法嫌疑人,在住处施行大概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构造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寓所执行。其中,“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刑事律师为犯法嫌疑人请求变换强制措施为监督寓居时,应向无关构造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刑事律师事务所名称、刑事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等。申请程序可以参照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申请程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羁押场合、办案场合施行监视居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