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歇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必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违法发放贷款与非罪的边界

  区别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边界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不是违背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许滥用职权。假如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采滥用职权,而是吻合无相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非凡缘故缘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歇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必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丧失巨细。假如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违法发放贷款与玩忽职守罪的边界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事情职员违背职责规定,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自己的职责义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占的客体分歧。前者侵占的是国家的金融治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凡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主观方面体现分歧。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许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动,其造成的丧失一般指经济丧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动,其造成的损失可悲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分歧。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营业的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后者的主体是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许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动,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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