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律师: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无为目标,假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伪来由、应用虚伪向条约、应用虚伪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1.“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是差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欺骗贷款罪时,不克不及简略地觉得,只需贷款到期不克不及归还,就以欺骗贷款罪论处。实践生存中,贷款不克不及按期归还的情形时有产生,其缘故缘由也很庞杂,若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盈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是,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欺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假货人在取得贷款后长时间拖欠不还,甚至在请求贷款时就有强调履约才能、编壹谣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归还。这类假货胶葛,非常容易与贷款欺骗相殽杂,区别两者的边界应该掌控如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效果,还要看行动人在请求贷次时,执行才能缺乏的究竟是不是曾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不是清晰。如无奈履约这一点其实非常懂得,纵然到期不还,也不该认定为欺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旨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掏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均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立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角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边界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工具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而欺骗的工具既包孕泉币,亦包孕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产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畛域举行贷款的过程当中;而诈骗罪的畛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损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但会对国家、民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损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无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主观行动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种行动的本色特性尽管都是虚拟究竟或瞒哄本相,但本罪所应用的要领倒是环抱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不但会对国家、民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损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无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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