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医疗装备管理公司可以聘请马某为黑龙江区经理,代理企业公司在黑龙江省的销售人员业务。该合同为一个固定资产期限进行劳动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还对社会劳动报酬、工作岗位职责等其他重要事项问题进行了约定。下面民间借贷律师就带您看看。
因医疗装备发展公司为拓展国际市场产品销售系统业务能力需要,马某向公司提出申请借支居间服务成本费用,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马某借公司经营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还款期限6个月内。”医疗装备以及公司于当日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借支给了马某。款项到期后,马某未还款。
医疗装备制造公司员工认为对于上述款项系马某个人借款,要求其归还,而马某则认为款项系借支的居间服务费,且已作为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了案外人。双方为此不断发生一些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万元涉案款物的性质认定。根据原告、被告提交的借条、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表、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马是黑龙江一家医疗设备公司的销售经理。
该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及财务凭证已表明该争议款项20万元系借款,且该行为发生在马任职期间;马根据居间协议向案外人支付了上述借款,但至今未履行公司财务报销抵销手续。可以证明上述争议款项是借款,不是借款,而是马为履行公司市场拓展业务而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综上,法院进行判决驳回医疗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事务不是私人贷款。根据合同法,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是一种内部财务行为,是职工向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处理单位事务,完成实际偿还后的一种行为。
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间借贷律师觉得,借款属于单位的内部事务,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和管理、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因此,职工向公司发出借记证,公司的财务转移性质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来确定。用于公司事务管理的资金,应当定性为从属于劳动关系的内部借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