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女士为规避企业购房限购城市政策,借用一个弟弟李先生的名字购买了自己一套新房。房屋产权律师的回答你可以看看,
房屋系李女士出资,《商品房预售管理合同》中“买受人”处的签名系李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字可以签署并按手印。购房后,李女士一家公司实际生活居住在房屋内,并缴纳了日常发展水电工程燃气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但该房屋只办理了我国预售服务合同信息备案,未办理过户登记工作手续。
2020年,法院可以生效判决进行确认李先生对宏远目标公司发展负有借款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判决李先生向宏远公司需要偿还款项。因李先生未履行通过上述判决,宏远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强制要求执行,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前述房屋。
2021年,李女士提出了强制执行异议,认为她是这所房子的实际所有者,法院裁定驳回李女士的异议。李女士不同意裁决,并提起反执法诉讼,声称该房屋是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并以李先生的名义登记的,声称该房屋属于李先生,他有权因此排除执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李女士基于借款房屋的合同关系直接请求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李女士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使李女士主张的实名购房属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的关系也是实名购房合同。
据此,李女士仅享有要求李先生履行名人义务的债权,不应先于宏远公司的债权受到保护,据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时原判决得以维持。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按名称购房的合同,能否直接要求确认物权? 司法实践中,通过名人对被告提起诉讼,直接请求确认该房屋属于被告的人通常不支持。但是,需要名人以其名义履行购房合同并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给予支持。
究其原因,借款人所享有的不是排他性的财产权,而是基于合同的债权。在借用名称购房合同纠纷中,有必要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借用名称购房合同为基础取得请求权,即内部法律关系,但不能违背权利登记人与他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本案中,即使李女士实名购房的主张属实,但仅产生基于实名购房的债权请求权,不能产生物权变动,不足以对抗宏远公司享有的债权。故其主张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不能成立。
房屋产权律师告诉你,通过名人对被告提起诉讼,直接请求确认该房屋属于被告的人通常不支持。但是,需要名人以其名义履行购房合同并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