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有灭失或者自己以后我们难以发展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企业即使学生存在也难以调取。民事律师来讲讲相关内容。
【实务问题1】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证据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保全程序性证据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对形式上证明案件事实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形式上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是否具有证明价值,这是一个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保全申请时不予考虑。
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自己以后我们难以发展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企业即使学生存在也难以调取。
三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当事人请求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特殊情况,因此,适用的行为与举证行为受到同样的时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保全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证据的保全涉及诉讼程序的实质内容,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采取较为正式的程序。
【实务问题2】诉前证据保全自己是否我们必须通过提供担保?
答: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自己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一个相应的担保。”
一般这种情况下,证据保全对象的使用时间价值或交换理论价值的影响程度较小,不会受到损害证据持有人的财产安全利益,因此,证据保全不是教师必须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本条明确了需要学生提供担保的具体实际情形,诉前证据保全并非必须研究提供担保,而是在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时才需要社会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的,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法院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
即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然而,从保障制度的功能来看,其目的是保障权利的最终实现,而证据保全的目的是固定和保存特定的证据材料供以后使用。它保留证据的证明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在这方面,保全证据并不需要安全。
因此,《证据规则》第二十六条没有区分诉讼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可以理解的是,诉讼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了安全性,也应按照《证据规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必须提供担保。
民事律师告诉你,法院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