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90 年代发生一连串校园枪击事件后,全国许多学校采取了零容忍政策。这些政策通常对某些行为进行强制、自动和严厉的惩罚。零容忍政策的目标通常是向学生发送一个信息,即永远不会容忍某些行为,无论学生从事这些行为的原因如何。零容忍政策通常侧重于拥有某些物品或物质,例如枪支、其他武器、酒精、烟草和毒品。知名律师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做如下说明。
尽管一些学校管理人员可能认为零容忍政策是改善学校安全的有力方式,但一些研究人员认为,零容忍政策实际上会增加辍学率并导致歧视性结果。在过去的几年里,新闻文章经常报道学生因看似无辜的行为而在零容忍政策下被停学或开除。例子包括 2013 年一名小学生因将零食咬成学校管理人员认为类似于枪的形状而被停学,以及一名少女因服用用于治疗月经来潮的非处方止痛药 Midol 被停学。诸如此类的病毒式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州重新评估和改变其零容忍政策。
一些学校心理学家建议尽早解决不当行为以防止其升级为暴力行为,并增加预防暴力的计划,例如增加学校辅导员和增加家长参与,而不是执行零容忍政策。
教育者必须与竞争实体的复杂地形进行谈判,管理困难的学生,同时牢记他们的宪法权利,例如隐私权、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权。当学校的犯罪行为涉及执法时,某些主题、冲突和事件可能会出现在法庭上。法院阐明法律问题,但并非一劳永逸:这些判决随后可能被重新定义、维持或认定违宪。由于这些人受学校规定的约束,因此有关对学生适用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问题再次出现。
与学生的隐私权、搜查和扣押的合理理由以及有关米兰达权利的技术细节有关的问题,都在新泽西诉 TLO (1985) 案中进行了审查,该案涉及一名少年(仅以其姓名首字母为名),他被怀疑吸烟,然后发现他的钱包里装着香烟、卷纸、一袋大麻和一些档案卡,里面似乎是毒品销售收入的清单。最高法院必须评估学生的隐私权相对于学校强制执行有序环境的需要。它的一个结论是,教育需要一个有纪律的环境,这意味着教育的权力需要纪律的权力。
知名律师认为,在 1986 年的 In re William G.案中,加利福尼亚法院裁定,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有权受到学校官员的保护,免受危险物品或物质的侵害,并有权实施有利于学习的环境。在许多情况下,法院必须平衡竞争实体或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在 Bethel v.Fraser (1986) 和 Veronica v.Acton (1995) 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学生的权利仅次于学生的安全。这些和许多其他案件产生了法院判决的主体,这些判决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适用于法律,从而发展了社会对法律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