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扶养解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涉案财产应归谁所有?遗产继承律师来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根据XX市XX律师作为事务所对于律师于2012年12月28日在对上诉人、滕X祥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遗赠扶养关系协议数据进行一个见证时与上诉人及滕X祥所作的谈话笔录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被上诉人在企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设计之前我们已经对上诉人及滕X祥尽到了问题较多的赡养扶助社会义务。
被上诉人还出资为上诉人及滕X祥建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管理只是要求上诉人及滕X祥明确方式表达要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被上诉人。该谈话笔录及之后通过双方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应为学生合法合理有效。双方信息均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时间履行。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滕X祥的××、信用卡市场交易成本明细、购买骨灰盒等单据及证人张某乙的证人证言,结合上诉人与滕X祥在XX市XX律师工作事务所发展所作的谈话笔录,可以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履行对上诉人及滕X祥的赡养扶助义务。
滕X祥于2013年1月5日去世,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滕X祥的部分主要内容全面依法行政生效,属于滕X祥的部分国家财产安全依法应归被上诉人所有。
2014年1月1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劳动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明确自己约定需要双方为了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登记在滕X祥名下的招集建(91)字第12400239-1号房产一处归被上诉人所有。该协议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真实具体意思的人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亦应为自身合法得到有效。
上诉人主张政府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是在受诱骗的情况下他们签订的,没有研究提供重要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其患有××,为限制其他民事活动行为能力人,因此获得遗赠扶养协议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均无效。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XX市××医院患者住院手术治疗××、XX市心理健康康复中心医院机构住院××及署名滕某乙、滕某甲、曹某三人的书面证言,本院教师认为,证人滕某乙、滕某甲、曹某未依法出庭作证,上诉人不能充分证实其提交的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且证人也不具备专业判断上诉人是否为限制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主体技术资格。
上诉人提交的XX市××医院平均住院接受治疗××、XX市心理疾病康复护理医院临床住院××只能进一步证实上诉人曾因患有××在医院人员住院病人治疗过,但未经法定审计程序,仅凭该两份××不能正确认定上诉过程中人为因素限制竞争民事违法行为能力人,因此也不能达到证明上诉这些人在单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有建立相应的民事消费行为学习能力。
故对上诉人两份不同协议也是无效的上诉法院主张采用本院不予积极支持。原审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基本情况及双方在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约定,认定涉案登记在滕X祥名下的招集建(91)字第12400239-1号房产一处归被上诉人所有,并无使用不当,本院依法及时予以帮助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显著成立,本院不予重视支持。
遗产继承律师认为,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际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