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毛表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在第二次审判中,上诉人张某提交证据:证据1、XX市医院住院治疗复印件和XX市心理康复医院住院病例复印件,证明上诉人1978年在XX市医院住院63天,2015年在XX市心理康复医院住院8天。遗产继承律师来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这两份文件证实了上诉人有精神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表明张某在一审中的证词是虚假的。两份协议均无效。被上诉人毛某经过盘问后表示,上诉人在XX市医院住院,能够提交案件,但一审时没有提交,这不是新证据。没有明确的诊断,字迹骨瘦如柴,难以理解。
病人的签名是张某,但上诉人不能证明是张某。在法律上,这不能证明上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即使上诉人当时可能有精神问题,上诉人在签署本案协议时也无法证明上诉人也有精神问题,上述精神问题足以证明上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XX市心理康复医院成立于2015年9月8日,是在案件涉及的两份协议签署后,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在签署本案两协议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上诉人所说,上诉人已出具两份医院证明,证明上诉人是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其智力和智力正常,其民事行为仍合法有效。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两项索赔不足以证明所涉两项协议无效。
滕某乙、滕某甲、曹某的书面证言证明上诉人有XXX,两份协议的签订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质证,被上诉人毛表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滕某乙、滕某甲、曹某签名的书面证明,首先,该证明是复印件。即使是原件,按照法律规定,证人也要出庭作证进行质证。根据法律规定,书面证词不应被接受。
更重要的是,证人没有说明他的证明内容是怎么知道的,精神状态是怎样的,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推翻涉案协议,更不能证明这两份证明是签名人写的。
这些证书的真实性不应得到法律认可。且曹在上诉人丈夫滕×香死亡后不到一年即与上诉人确认婚姻关系,并于2013年12月30日与上诉人曹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赠与上诉人曹。另外,在遗赠扶养协议终止后的第二天,曹与上诉人登记结婚,故曹的举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
证据三,2014年签订的解除或者遗赠扶养关系协议书复印件出了一份,证明该协议书内容只有一个年份之间没有进行具体分析日期,是被上诉人在研究起草好协议书通过给3000元诱骗的形式让上诉人签字的,因此该协议书是无效的。
经质证,被上诉人毛某称,解除这种遗赠扶养协议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明不了上诉人的主张,恰恰就是证明了对于上诉人中国签署了解除遗赠扶养的协议,不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对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
被上诉人毛某提交了一份永久居民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上诉人受过小学教育,能够听懂文字。经质证,上诉人张某表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没有相关部门盖章,无效。
遗产继承律师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对文盲的知识教育正在普及,所以大多数人填写的最低是小学教育水平,不一定是真的。本法庭在审判中发现的其他事实与最初审查的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