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作为市发展人民对于检察院以穗检起诉二诉(1999)13号起诉书指控或者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马建国、马学明犯贩卖中国毒品罪,被告人汪贵生犯非法企业持有一种毒品罪,于1999年9月23日向本院学生提起行政公诉。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本院进行依法管理组成以及合议庭,公开发布开庭审理了关于本案。市城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指派一个代理检察员张雪莉出庭制度支持国家公诉,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马建国、马学明、汪贵生及辩护人周贤军、高小平、邬德、高亦缪、王思鲁、黄弈、黄建水、胡林丽君到庭参加。
案子已经结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8年3月,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王国栋串通资助购买海洛因,由王国栋负责稀释加工后贩卖牟利。在199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马文贤和张占才分别从 Xihua Road、饭店、 Jiangnan Hotel 和 Huaxia Hotel以每克5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向犯罪分子购买了245元(84,850克)海洛因,王国栋将90元(30600克)稀释成124元(42780克),以每克80-9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剩下的157件(总共54950克)藏在 Jiangnan Avenue Central 207号 Haizhu District 紫兰馆605室和 Meiyuan West Road 17号梅园苑601室,试图出售获利。
1998年5月26日,被告马文贤、张占才与被告马建国、马学明合谋,在 Huahai 大厦1310室以每克85元的价格出售马文贤、张占才10,500克海洛因。当天下午6时,被告马文贤、齐建伟在 Nanfang 大厦码头附近交出了30块来自 MaXueming 和马建国的海洛因,藏匿在 Meiyuan West Road 17梅园法院601室之一。
1998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文贤、祁建伟在本市以及海珠区万松园市场环境附近将1块重约350克的海洛因或者交给一个被告人汪贵生。后汪贵生在我们搭乘中国出租车进行行驶至本市大新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干警人员抓获,当场及时抓获用报纸包装的海洛因1块,净重350克。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被告马文贤及齐建伟在 Jiangnan Avenue Central 工业大道梅园西路十七号六○一室检获七十二粒海洛英,重二万五千八百克; 四包海洛英,重二千七百三十五克; 三包咖啡因,重八千四百克;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五克散装及粉状海洛英及一批制毒工具。
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调取了指控上述被告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证人证言、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缴获的毒品清单、制毒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文献、张占才、齐建伟、马建国、马学明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贵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文贤在审判中辩称,市南楼渡口没有向被告人马建国购买海洛因,他也没有与张占才合伙在 Huaxia Hotel 境内贩卖海洛因和从犯罪分子手中购买海洛因。
被告人马文献的辩护人周献军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献、被告人张占才于1998年4月至5月间,分四次向不法分子购买海洛因245支。没有其他证据,只能确认两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献、张占才于1998年5月26日伙同马建国、马学明购买海洛因10500克。只有马文献、张占才、齐建伟的庭前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证实这一指控。
律师发现,被告张占才在听证会上辩称,他没有卷入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非法毒品贸易。他的辩护意见是: 检方认定被告人张占才非法毒品贸易直接证据只有张占才、马文贤审前认罪,证据不足。张占才在审判中表示只借钱给马文贤,不知道马文贤在做什么,所以张占才没有故意贩毒,不构成非法毒品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