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发挥着哪些作用?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对侦查活动中检察指导工作的片面认识。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导有助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其中不仅包括收集犯罪证据,还包括收集辩护证据。这种模式已被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强烈主张检察指导侦查。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模式下,检察主导侦查往往被理解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指导,而忽视了无罪证据。另一方面,检察指导侦查不仅要求两者相互配合,而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制约。正是由于对检察主导侦查模式的片面认识,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的收集,使得错误难以及时发现,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为缓和检警紧张关系的妥协让步。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研究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监督政府机关,在审查公安行政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能力不足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自己不存在犯罪事实时要及时地撤销案件。

  但是社会实践中,检察机关频繁地退回案件补充侦查而导致企业两者相互关系发展趋于紧张。为缓和这种精神紧张关系,要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逐渐降低设计要求,将责任推至法庭审判;要么公安机关没有完全不能按照中国检察机关的要求去收集数据证据。这样,一个重要案件从侦查起就埋下了错误的隐患,当出现错案时,三者之间信息往往都是互相推卸责任,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势必造成损害国家法律的公信力。

  审判过程是法官、控辩三方的博弈,博弈过程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刑事错案在审判阶段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是内部因素,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困难和无罪推定原则有效适用困难;另一种是外部因素,包括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涉、媒体报道导致的不审即决、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等。

  非法提供证据问题难以进行排除。面对网络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的非法取证的陈述,有的法庭根本不予理会,更不可能会去研究调查其是否能够存在。如“杜培武案”中,杜培武向法庭陈述被侦查技术人员用烟头烧伤手背让其供述罪行,但是对于法庭听信了侦查活动人员说其伤疤是由于手铐戴得太紧所致的辩解,并没有得到采纳杜培武提出的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

  正是因为由于企业非法证据排除的上述这些缺陷,加之侦查机关工作的隐蔽性,使得一些非法取证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具有严重精神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损害了社会人们对程序公平正义主要功能的期望以及对相关法律的信仰。

  这种无罪推定原则很难有效应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的人权,这一原则已被绝大多数专家和学者接受,并被大多数国家在家庭审判中采用。虽然我国有“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规定,但这与普遍接受的无罪推定原则有很大的不同。后者强调在审判结束之前无罪的程序性地位,而前者则意味着不能确定嫌疑人有罪。我国的“无罪”更有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的观念,因为法院没有完全假定他无罪,这使得检方证明他有罪,法官倾向于听取他的有罪意见,最终导致错误。

  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在我国,有“请示”的传统,即下级机关遇到复杂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时,为了正确定罪和处罚,向上级机关寻求法律帮助。这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但这种“请求”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实践中往往异化为上级对下级的“指导”而不是“引导”。在司法实践中,党政部门(政法委)也协调不同机关之间的纠纷,但这些部门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从经验或舆论的角度来确定案件的基调。这种“检查”和“定调”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

  媒体研究报道可以导致的未审先判。媒体对案件的关注是正常的,媒体新闻报道有助于学生提高我国司法工作透明度,可以对中国司法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然而,当前社会媒体发展良莠不齐,一些企业不良网络媒体就是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关注度,肆意渲染案件情节、歪曲历史事实。

  刑事辩护律师发现,不明真相的公众很少顾及媒体宣传报道的真实性,一味地为被害人喊冤,这给司法行政机关造成了舆论压力。另一重要方面,媒体对事件不适当的报道,实际上对案件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就作了事先的评判,作出了有罪或无罪的判断,这极大地干扰了司法经济独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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