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能够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一些对策

  首先,严禁刑讯逼供,重视网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社会保障安全问题。我们要清楚地可以看到刑讯逼供并不仅仅是侦查工作人员恣意妄为的行为,其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深层次分析原因,要从学生改变传统侦查研究人员重口供轻物证的思想教育观念,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合理的绩效管理考核企业制度,加强公司内外环境监督作用机制体系建设方面入手,使其具有科学、合法地收集相关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一)以执法规范化为基础,推进依法调查取证。

  完善侦查制度,规范询问、讯问、辨认等侦查措施的实施,加强学习科学信息技术创新投入使用力度,包括教学视频数据监控、录音录像、DNA鉴定等,推动中国建立指纹、DNA信息库,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再次,加强侦查人员主要业务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内容以及不同人格品德的培养,推动全面依法侦查取证。

  最后,加强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的建设,实践中存在着即使律师见到嫌疑人后,也会因嫌疑人有很大顾虑而不能得到充分与律师交流案情的情况,出现“见不到律师不能说、见到律师不敢说”的现象,因此要完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建设,使嫌疑人能充分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

  (二)正确思想认识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

  一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指导侦查部门科学、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有效地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时也要引导侦查机关有效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其次,检察对侦查工作的指导重“指导”轻“命令”,侦查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指导重“指导”轻“服从”。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行政”指示。侦查机关一方面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指导,同时又要保证侦查活动的独立性,不能为了执行命令而去侦查。

  第三,在强调合作的同时,也要注意相互制约。实际上,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紧张,因为检察官经常将案件提交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一些检察官试图通过在审查起诉时降低要求来缓解这种紧张关系,这为本案埋下了隐患。

  (三)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首先,为了进一步提高非法证据的证据排除法则,非法证据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如何有效地运用非法证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面对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漠不关心,应该考虑的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该实施,而是如何有效地适用这一规则。

  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的质证权,并明确起诉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保证证据收集的科学性、合法性。第二,在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使辩护意见得到充分、平等的表达,消除案件中的可疑环节,减少错误的发生。三是完善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在法庭上阅读证人笔录的方式不利于被告方和被告方,也不利于解决证人证言中的可疑问题。

  (四)减少企业外部影响因素对司法权的干预,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首先,司法领域应该去行政化,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我们应该致力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独立性,如果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就必然会损害其公正性。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部门财政支持向省级统一管理的转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将大大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约束,使他们依法、公正地办案。第二,规范媒体行业,对虚假宣传者进行问责,防止误报。

  在信息化发展的今天,我们既要重视信息传播的力量,营造宽松、包容、严格的信息传播环境,使信息传播畅通无阻,让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信息,又要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混淆视听,造成负面影响。第三,要做好对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他们通过伪证、聚众等极端手段扰乱法院秩序,给法官造成压力。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和发展是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在建设 \"法治中国 \"的今天,研究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对策,减少对人权的侵害,保护无辜者不受非法侵害,具有重要意义。错案的发生不能单方面归咎于某个机关或司法人员。要运用刑事一体化的思维模式,综合解决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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