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来讲讲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要求承租企业问题的处理: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婚前租赁的公共住房的,原则上应当自行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离婚后确无住房,确实难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无租赁权的一方可以调解或者决定暂住不超过两年。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临时居住期间,临时居民应当缴纳与房屋租金相当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离婚时,如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屋,且在租用另一公屋方面有实际经济困难,如一方有能力负担另一方租用的公屋,则应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解决调整和改变自营房屋租赁关系的问题。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能力问题,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丈夫和妻子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义务而欠下的债务,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合同经营者的夫妻,从事合作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在婚姻法律关系发展存续企业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实现共同学习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工作生活发展所需开支及治疗相关疾病、抚养教育子女等所欠债务。

  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订立的债务,除非是为了逃避债务,否则应由个人承担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抚养亲属、朋友,无义务抚养债务的

  (三)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债务的

  (四)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之间共同学习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进行共同偿还。共同管理财产能力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国家所有的,由双方企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权利要求的,由人民法院支付。

  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其中一方事后承认的债务,应当确认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教育日常学习生活方式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该债务主要用于夫妻共同工作生活、共同安全生产管理经营活动或者通过基于夫妻双方经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文件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进行债务风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我国离婚协议或人民对于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积极支持。

  配偶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时的过错进行赔偿制度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当根据该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并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根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单独的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一个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学生提出要求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我们提出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进行社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律师认为,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而,如双方在离婚时已协议明确放弃该项要求,或该项要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则该项要求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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