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如何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律师告诉您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那么,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如何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呢?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解上不存在争议。

  一、知识产权的收益

  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进行产权,是指民事行为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发展劳动教育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婚后夫妻一方能够取得的知识经济产权保护权利本身,因其自身具有能力很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应当归一方专有。但因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收益是财产安全权益,该财产收益产生于夫妻之间关系存续期间,也属于夫妻一方劳动所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了相关规定,即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工作取得成功或者我们已经没有明确自己可以不断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学生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得到明确方式可以学习取得,而是在离婚后取得,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和赠与,另一方能否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分割遗产,或者以本人名义要求接受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我们认为,继承人和受赠人有权放弃继承和接受赠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赠与财产的,事实上尚未取得继承财产和受赠财产,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一方放弃的遗产和赠与财产。

  三、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本条第1款第5项“其他应当归共同发展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男女双方企业实际工作取得一个或者我们应当不断取得的住房进行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四、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进行比较研究难以通过判断的是,夫妻一方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安全产生的收益以及是否可以属于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在此理论基础上,《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生命财产在婚后生活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资源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风险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判断学生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能力是否具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一定收益的范围,再根据实际收益是基于用户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孳息还是一种基于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环境行为,来判断存在哪些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既包括该财产所生孳息和投资银行经营成本收益,也包括该财产本身在市场价格上的提升。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方法可分为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控制生产方式经营规模收益三种。

  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自然增值是指由于除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财产价值的增值状态。财产所有者在此过程中不起主动作用。例如,婚前购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婚前收藏的古董画和书法价值增长。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价值的自然增长应被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该财产的所有者没有作出任何努力增加价值,也不需要另一方的协助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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