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有工伤待遇吗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劳务关系有工伤待遇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劳务关系有工伤待遇吗

享受工伤待遇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无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被认定工伤,享受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满足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所以无工伤待遇,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相关内容:工伤鉴定老板不配合走仲裁有效吗

一、工伤鉴定老板不配合走仲裁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有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看。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因为我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劳动仲裁程序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4)拟定仲裁方案。

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但是是否有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看,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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