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欠款能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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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的欠款能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吗

1、父母的欠款能否用赠与儿子的房子抵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赠与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用赠与的房屋抵债。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父母的债务需要由子女偿还吗

1、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典》“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间,父母无偿将房屋赠与给子女,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行为,用房屋清偿债务。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还算失信吗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还算失信吗

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如果法院判决债务人不用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不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债务纠纷的起诉流程

1、收集对方欠债的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或对方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2、向法院提交诉状立案。

在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单位的,则应该提供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其中诉状和证据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3、法院立案后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4、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或判决。

5、任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6、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当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后,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不需要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就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所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也不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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