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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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是谁

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且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什么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如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会构成虐待;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若一方存在卖淫、嫖娼、赌博等其他过错行为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使无过错方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同时,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双方都有过错的,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双方都有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应当履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维系良好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遇见良人结为夫妻。经手离婚案件多年,有的人会动不动对配偶进行殴打、辱骂,有的与他人出轨、同居等,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很多婚姻因此走向瓦解。

离婚官司是不是可以不出面

一、离婚官司是不是可以不出面

一般是不可以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能表达意思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

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因此法院通知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全权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则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庭。

离婚官司不可以全权委托办理。

离婚案,去法院起诉离婚,夫妻一般都要出庭的,除非因为身体情况等原因不能出庭的。应该经过法庭审批同意。

二、离婚案件可以撤诉吗

答案是肯定的。起诉离婚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诉讼,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将根据某些情况撤回诉讼。例如,申请撤回诉讼的人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回诉讼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撤回诉讼的申请必须在判决前提出。法院裁定撤回诉讼的,不再继续行驶判决权,诉讼结束,原告撤回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离婚诉讼达到一半,只要法院没有宣布判决,它仍然可以撤回诉讼。

离婚案件是法定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因为离婚案件并不是那么单一,其中还掺杂着感情因素,经法院调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感情或者对方悔过而和好,原告撤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当事人一旦撤诉,即案件终结,如果当事人事后反悔的,需六个月后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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