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有哪些惩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行为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伪造、隐匿毁弃证据的方法掩盖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1)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3)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有必要参考已有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的惯常标准,从手段、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在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时亦要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

第三,在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争议较大的情形下,应当采取保守立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情节严重。

第四,当“情节严重”所指情节与酌定减轻情节发生竞合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认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确定法定刑。

根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收买妇女、儿童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对于因受贿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且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许多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狂也不是没有原因的,那是他们知道就算当他们犯下了严重的错误都会通过某些为国家工作的朋友来逃脱自己所要面临的惩罚,通过内部人员所透露的消息来巧妙的躲开公安机关的追查。对此,法律制定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标准来规范那些知法犯法的恶徒。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罚

(刑法第417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标准

客体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客观方面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

主体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主观方面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四、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上文详细讲述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标准的内容,对于知法犯法的政府机关人员作出以上行为的法律必定严惩不贷,不论是对相应的客观还是主观方面,一经查明,必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要目的是通知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就算是一句简单的通风报信的话,也不会让你躲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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