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信息吗?

关于受害人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信息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受害人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信息吗?

被害人有权知道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有知情权,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被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明确该案的被告,不知道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则无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被害人有知道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是什么?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刑事方面的一些诉讼流程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受害者因此遭受到物质方面的损失,是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这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或者是受害者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时候就应当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的身份情况,才能够提出诉讼。

相关内容:疫苗造假怎么赔偿受害人?

最近被公民所激烈讨论的社会事件就是制药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制造出适合儿童的疫苗甚至直接将假冒的产品直接放到市场中给公民使用,而在出现了受害者身体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终于被发现,其实如果疫苗造假对社会的危害之中肯定是要在治疗的基础上赔偿更加高额的关于弥补精神的赔偿。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疫苗造假怎么赔偿受害人?

相关消费者在律师召集下可以提出集体要求索赔,尽管可能没有产生实际损害,但是他们对因此产生的恐惧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医疗检查服务;对于造成实际损害者,实际人身伤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结果通常导致造假掺假者倾家荡产。

这种民事惩罚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产生的威慑力。

但是,这种潜在受害消费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我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太过于保守的缘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这些潜在受害者人身安全无法保障。也因此使得类似损害发生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尽管侵权责任人被罚没了一部分财产,这些罚金被收归国库,但是跟潜在受害者基本上关系不大。

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在食药安全领域,凡有据可查的消费者都可以基于其潜在受害行为向食药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张,其中以造假掺假的食药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相关人为连带责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一定时段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测,并给与相应精神恐惧之抚慰金。目的很简单,让造假掺假者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产生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至于其诉讼方式,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途径实现。

政府食药监机构不可能掌握食药生产经营者的全面信息;人们常以为政府监管机构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其根本,但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常常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可能会同被监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充当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更有甚者,甚至会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这是“规制俘获”理论所阐明的道理,即监管者可能成为被监管者的“俘虏”,导致监管完全失效。

综上所述,疫苗对孩子的健康与日后的身体素质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打了假冒的产品不仅仅是疫苗无效的问题更加会直接引起孩子体内的相关疾病的发生,所以只要危害于公民就要求相关的企业和医院必须结合治疗疾病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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