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附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附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附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附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