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诉。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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